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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恢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邵辉与被执行人阚力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邵辉,阚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恢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邵辉,男,汉族,1970年8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宁江区。被执行人阚力军,男,1974年2月10日生,汉族,吉林油田英台采油厂工人,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邵辉与被执行人阚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阚力军于2015年9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邵辉本金6万元并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15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工资款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予以扣划。因时间较长,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现冻结金额已满,申请人要求恢复执行。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5)宁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