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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4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鹤山支行与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肖卫军,该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杰民,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许洋,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73。

被执行人:刘爱鹏,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0841。

被执行人: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鹤山。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申请执行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许洋应当在2015年8月25日前履行偿还借款本金1056248.7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的义务;刘爱鹏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借款本金1056248.70元及利息11798.12元责任。由于三被告没有履行。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在执行中,经查:用于抵押的鹤山市沙坪鹤山碧桂园鹤起香泉二十六街5号房产,尚未办理好相关房地产权证手续。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等部门,因被执行人许洋、刘爱鹏欠下其他债务,其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正在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客观情形,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发现被执行人许洋、刘爱鹏、鹤山市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启全

审 判 员  李耀荣

代理

审判员  林兆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晓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