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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84号

朱佳琪与贾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佳琪,贾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朱佳琪,男,住永吉县。委托代理人朱海诚,男,住址同申请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贾洪亮,男,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佳琪与被执行人贾洪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永民一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洪军

审判员  樊明鑫

审判员  李 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季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