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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00177号

徐友金、鸿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友金,鸿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徐友金,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自由职业,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柏木岭村十八组,组织机构代码695112155。法定代表人陈大雁,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3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33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鸿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政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