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贺光孝,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尚凯,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功义,男,196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凯偿还申请执行人贺光孝财产损失399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12688元及申请执行费411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凯于2015年2月12日赔偿了申请执行人财产损失30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尚凯银行账户(103208314194)内存款54800元,并于2015年6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白功义的工资账户,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