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3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引明,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曰光,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文田,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云怀,男,195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引明、王娟申请执行李曰光、李文田、李云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日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引明、王娟借款本金42.1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文田、李云坏承担连带清偿���任。
二、由被执行人李日光、李文田、李云怀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而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卡冻结,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3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云飞
代理
审判员 白 骅
代理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