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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063号

许峰军与张红甫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峰军,张红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063号申请人许峰军,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甫,男,198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许峰军申请执行张红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峰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5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张红甫给付申请人现金117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裴 峰

审 判 员  朱新昌

代理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