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被执行人张兴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45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兴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兴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兴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张兴灿(证件号码:)在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5的存款人民币214010.9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