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212号陈军:你与张永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陈军偿还张永冠借款1万元、利息600元、违约金1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