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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21执212号

申请人张永冠与被执行人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212号陈军:你与张永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永冠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陈军偿还张永冠借款1万元、利息600元、违约金1000元。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9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4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