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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61号

崔昌尧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崔昌尧,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861号原告崔昌尧。委托代理人姜文渊,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志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依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仁松,该公司员工。上述原告崔昌尧与被告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08年5月29日。

二、工作岗位:自动化设备。

三、书面辞退时间:2015年9月11日。

四、离职前月平均工资:4531元。

五、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65元;2、律师费5000元。

六、仲裁结果:驳回崔昌尧的全部仲裁请求。

七、崔昌尧诉讼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965元;2、律师费5000元。

八、本院裁决意见:根据鸿富锦公司提交的录像及录像截屏显示:富士康部分员工在富士康海关西门天桥悬挂“富士康欺瞒员工,克扣法定福利”的横幅,崔昌尧等人于2015年9月9日-10日在该横幅下聚众,呼喊口号;并在总裁办门口静坐。劳动者主张劳动关系的相关诉求,应合法合规表达。本案中,崔昌尧等人在公共场所拉横幅、在办公场所静坐、喊口号,其与他人连续多日的行为已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造成了影响,鸿富锦公司据此与崔昌尧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崔昌尧要求鸿富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昌尧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江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卢欣璇(兼)

书 记 员 陈  宝  玲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