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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执105号

牛朋龙与张喜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牛朋龙,张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5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牛朋龙,男,25岁,1989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张喜龙,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牛朋龙与被执行人张喜龙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朋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全部案件标的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2015)奈民初字第41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