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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280号

宋玉与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玉,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