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宋玉,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奥能伟星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45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班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