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822号申请执行人邱英则,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贾明田,男,195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邱英则申请执行贾明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明田偿还申请人邱英则借款3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及申请执行费4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北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5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李 智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