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88号申请执行人孙锡华,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农垦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孙锡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农垦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龙民初字10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农垦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锡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农垦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锡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齐齐哈尔农垦红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锡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解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