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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886号

唐中六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886号罪犯唐中六,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遵义市,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00662号刑事判决,认定唐中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所得赃物款2855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唐中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唐中六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决判处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赃物款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中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2年1月7日起至2022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