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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326号

石狮市辉辉服装店与王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狮市辉辉服装店,王柏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26号原告石狮市辉辉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经营者陈金龙,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汪秀梅、许志超,石狮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柏松,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石狮市辉辉服装店与被告王柏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龚寿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狮市辉辉服装店委托代理人汪秀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柏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柏松因生意所需,多次向原告购买男士休闲裤,双方于2014年11月7日进行结算,被告王柏松尚欠原告货款86800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供原告收讫。结欠后,扣除被告退回部分裤子及2000元货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6400元。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6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柏松于2014年11月7日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6800元。原告自认,结欠后被告退回1200条裤子计价38400元,偿还2000元,共计40400元,尚欠46400元经原告催讨未偿还。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明及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主体合格,双方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偿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货款464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王柏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寿庆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肖 珊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