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58-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建,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杨琼莲,女,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0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杨琼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琼莲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永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杨琼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29日、2016年1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以及车辆、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5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杨琼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3、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对被执行人杨琼莲拘留十五天的决定,但因查无其下落,无法实施拘留;4、于2016年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琼莲所有的址在晋江市房产一套,但因该房产目前系被执行人杨琼莲的唯一居所,暂不宜交付拍卖。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永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景山
审判员 潘阿瑶
审判员 蔡文鑫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