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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257号

XX与赵坤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赵坤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XX,女,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赵坤波,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赵坤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93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127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孟爱君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