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3民初56号原告许文,男,汉族。被告铁力建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录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诉被告铁力建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兰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