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528号罪犯阮慈军,男,1979年4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阮慈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阮慈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阮慈军在获得减刑后,继续在监狱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阮慈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11年8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庞志红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思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