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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执字第545号

王秋红与周志龙、吕红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秋红,周志龙,吕红芬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邓法执字第545号

申请执行人:王秋红,女,生于1967年9月29日,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周志龙,男,生于1974年3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

被执行人:吕红芬,女,生于1972年5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秋红申请执行周志龙、吕红芬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邓证字第1284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虎城

审判员  张少庭

审判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家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