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1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