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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2812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吴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2812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27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石敬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