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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169号

宋彦迎与梁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彦迎,梁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169号原告宋彦迎。委托代理人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艳。委托代理人宋团结。

原告宋彦迎与被告梁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丁铁生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彦迎的委托代理人王健、被告梁艳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团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彦迎诉称,2015年6月18日18点左右,在东海县村后面的农田地上,被告侵占了原告家的部分农田地块,原告就与被告理论,后来又争吵起来,却遭到被告的殴打,致使原告受伤,原告随即在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挫裂伤、会阴部挫伤。后经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由于被告梁艳的违法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并且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极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2.23元、护理费747.9元、营养费1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3918.13元。

被告梁艳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作为女的被原告打了好几次,只是没有外伤,所以被告被打的只有拿起了一根小竹竿进行自卫,原告冲上前去想继续殴打结果被划破。之前他们曾经多次种植我们的地,我多次找过大队处理过,他们多种了我们70多公分的地,在几年前曾经多次打过我的父亲,原告把里面的地界拔掉说只有他说了算,还开口先骂我们。所以我们这次不会赔偿他医疗费。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原告宋彦迎与被告梁艳在东海县村后农田,因土地纠纷,双方本来就存在矛盾,当天原告宋彦迎与被告梁艳因打地发生口角,宋彦迎辱骂被告梁艳,后原告宋彦迎与被告梁艳互相殴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宋彦迎现于2015年6月18日到东海县中心卫生院接受治疗,后于2015年6月23日到东海县中医院检查,2015年7月3日在东海双店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接受治疗,2015年7月6日办理出院手续,共住院4天,为此支付医疗费2310.23元。后经鉴定,原告宋彦迎的受伤害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事件发生后被告梁艳未能赔偿原告宋彦迎的医疗等相关费用,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交的东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门诊病历一份、出院记录、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住院票据、交通费票据、双店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本院依法调取的东海县公安局双店派出所就本次事件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应当进行双方协商或通过村委会等组织处理的正当途径解决,然而被告梁艳因原告宋彦迎此前阻止其耙地便采取同样方式阻止原告家耙地是引起本起纠纷的起因,原告宋彦迎遇到阻止后不能冷静处理,对被告梁艳进行辱骂致使矛盾激化并进而相互抓打,实属不该。所以原被告双方在此次纠纷过程中都有过错,且过错承担基本相当,均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虽对原告的住院时间提出异议,并认为原告故意扩大损失,但原告已提供了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出具的证明,证明因为原告住院时未交押金,是先治疗后交费的,直到7月3日才交钱办理手续,所以开的发票只能从7月3日开始,故应认定原告一直处于治疗之中。又因从原告提供的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上可以看出只收取了四天的床位费,并且不存在有关住院费用减免的情况,因此,原告的住院天数应认定为四天。原告宋彦迎是农村居民,因此对原告方要求赔偿的护理费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对原告宋彦迎的各项费用计算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宋彦迎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入院记录等病案材料、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等证据,对原告宋彦迎在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和东海县中医院治疗的费用2310.23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宋彦迎在东海县双店中心卫生院住院4日,要求被告赔偿18元每天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3、营养费。宋彦迎住院4日,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18元每天符合相关规定,本院认定营养费72元;4、护理费,原告宋彦迎护理费每日的标准应当按照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计算,护理费为14958元/年÷365天4天=163.92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宋彦迎治疗、鉴定的地点和次数,本院酌情认为50元。以上共计2668.1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宋彦迎的上述各项损失共计2668.15元,由被告梁艳赔偿60%即1600.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其余费用由原告宋彦迎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梁艳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员 丁铁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兆柱

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