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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法执字第1457号

燕某某、成某某与刘某某、安阳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燕某某,成某某,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滑法执字第1457号申请人燕某某,男,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申请人成某某,男,1987年5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12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燕某某、成某某申请刘某某、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某、安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7000元案款。经申请人燕某某、成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城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建清

审判员  杨建峰

审判员  范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