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17号罪犯陈某某,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中区法刑初字第0146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