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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9号

张晓秋与陈娟娟、陈美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晓秋,陈娟娟,陈美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张晓秋,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杜洪硕,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娟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陈美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秋与被告陈娟娟、陈美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秋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元,由原告张晓秋负担。

审 判 长  李 崴

代理

审判员  苗秀秀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