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39号
原告:张晓秋,现住吉林省农安县。
委托代理人:杜洪硕,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娟娟,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陈美姐,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秋与被告陈娟娟、陈美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秋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元,由原告张晓秋负担。
审 判 长 李 崴
代理
审判员 苗秀秀
人民陪审员 翟 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