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79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毛人杰,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山东阳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丘惟中(曾用名丘丽丽),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山东阳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曹善青,女,1986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东阳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毛人杰、丘惟中、曹善青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人杰、丘惟中、曹善青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毛人杰、丘惟中名下的房产短期内不能变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毛人杰、丘惟中、曹善青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2009)济阳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