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蕫群,女,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男,蒙古族,牧民。申请人蕫群与那仁满都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6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那仁满都拉在阿鲁科尔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社的号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存款,但不得办理支取、转账手续。冻结方式:止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