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1号原告李华政。被告杨玉政。被告杨兴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政诉被告杨玉政、杨兴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政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华政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
李华政与杨玉政、杨兴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1号原告李华政。被告杨玉政。被告杨兴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政诉被告杨玉政、杨兴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政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华政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