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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民初111号

李华政与杨玉政、杨兴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华政,杨玉政,杨兴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3民初111号原告李华政。被告杨玉政。被告杨兴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政诉被告杨玉政、杨兴胜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政于201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李华政负担。

审判员  辛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