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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执754号

胡磊与浙江湖州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磊,浙江湖州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胡磊。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州长兴法院(2015)湖长民初字第01836号判决书,于2016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湖州信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389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施前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