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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执6号

蔡甫宝与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甫生、青海国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海国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甫生,蔡甫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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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执6号申请人青海国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8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生物园区纬二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郝立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县利、喇海翔,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兴海县子科滩青根河。法定代表人蔡甫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蔡甫生,男,汉族,1969年2月7日出生,公民省份证号×××,住江苏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蔡甫宝,男,汉族,1966���4月8日出生,公民省份证号×××,住江苏省瑞安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一终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和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青海国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甫生、蔡甫宝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蔡甫生、蔡甫宝所有的人民币33400013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凤娟

审 判 员  宋毅民

代理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