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393号申请执行人曾正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申请执行人曾正明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4023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履行给付申请人曾正明赔偿款等损失共计459694.96元,但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浏阳市供电公司的银行存款459694.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