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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执461号之一

杨文俭与刘国辉、房义、牛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俭,刘国辉,房义,牛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3执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俭,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刘国辉、房义、牛志军,住开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国辉、房义、牛志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016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杨金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旭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