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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3942号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满都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满都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3942号

申请执行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木格,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满都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天山安达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满都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鲁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满都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满都拉履行(2015)阿鲁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满都拉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满都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满都拉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绍根信用社的存款,冻结期间,允许向该账户内存款,不得办理支取、转账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哈斯巴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志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