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69-1号申请执行人黄城生,男,1983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孙世钊,男,1983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张舒,男,1981年5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被执行人金圣永,男,1972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葛智玲、高明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孟立江担保履行债务132992元为限并立即给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涛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