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969-1号

黄城生、孙世钊等与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城生,孙世钊,张舒,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69-1号申请执行人黄城生,男,1983年6月24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孙世钊,男,1983年2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张舒,男,1981年5月2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四团。被执行人金圣永,男,1972年2月1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海明跃网络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圣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葛智玲、高明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以担保人孟立江担保履行债务132992元为限并立即给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涛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郑东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