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镇执字第227号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艳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镇执字第227号

申请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艳旭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张艳旭一案,本院(2015)镇坦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2015)镇坦民初字第88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王成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白庆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