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执恢242号

钟代琼诉陈辉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代琼,陈辉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恢242号申请执行人钟代琼被执行人陈辉雄申请执行人钟代琼与被执行人陈辉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3)浏民初字第038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辉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辉雄履行给付申请人钟代琼赔偿款等损失共计7750元,但被执行人陈辉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陈辉雄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陈辉雄的银行存款77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维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