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6民初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1号。负责人雷东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封宇,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顾志峰,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职员。被告尹学武,男,汉族。被告经亚婷,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与被告尹学武、经亚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经亚婷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对被告经亚婷的起诉。
审 判 员 谢 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刘明敬校对人:刘明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