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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8号

李春霞诉赵素珍、魏开开、第三人张景艳、第三人魏沙沙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春霞,赵素珍,魏开开,张景艳,魏沙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春霞,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素珍,女,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开开,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景艳,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开开妻子。第三人张景艳,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魏沙沙,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霞诉被告赵素珍、魏开开、第三人张景艳、第三人魏沙沙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春霞于2016年2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李春霞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赵世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