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18号原告李春霞,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赵吉生,沁阳市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素珍,女,194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魏开开,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景艳,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魏开开妻子。第三人张景艳,女,1983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魏沙沙,女,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受理原告李春霞诉被告赵素珍、魏开开、第三人张景艳、第三人魏沙沙为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李春霞于2016年2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李春霞负担。
审 判 长 樊梅翠
代理
审判员 张小娇
人民陪审员 赵世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郜奇奇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