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278号吴罚、岑伟、吴留军:本院已立案执行杞县农业银行申请执行吴罚、岑伟、吴留军借款合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杞县农业银行申请执行吴罚、岑伟、吴留军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221执278号吴罚、岑伟、吴留军:本院已立案执行杞县农业银行申请执行吴罚、岑伟、吴留军借款合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们于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