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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507-1号

金山与石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山,石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507-1号

申请执行人:金山,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石头,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金山与石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鲁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石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头履行(2015)阿鲁民初8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头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头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镇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头在阿鲁科尔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山镇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广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青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