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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86号

胡明勇、朱成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明勇,朱成霄,胡明勇,朱成霄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86号申请执行人胡明勇,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朱成霄,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明勇与被执行人朱成霄买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2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5450元与执行费7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执0324执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孙国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