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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69号

平原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与陈登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平原方源纸业有限公司,陈登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原方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王凤楼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赵海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臣,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洪文,该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登平。

委托代理人:李永飞,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红雨,山东省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律师。

上诉人平原方源纸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平原方源纸业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殷玉昌

审 判 员  杨 敏

代理

审判员  刘 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