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732号罪犯田孟阳,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黔江区,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黔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田孟阳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追缴违���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1年4月6日、2013年10月16日、2014年12月18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2月22日以罪犯田孟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田孟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判处罚金未缴纳,违法所得未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孟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军
审 判 员 陈胜泉
代理
审判员 南洪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