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平商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梁正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爱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建兵、康蓓,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恒盛建材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村。法定代表人李年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华龙,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逸豪酒店有限公司与被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恒盛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廷
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
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