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执行人石宝宏,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环县人。本院在执行刘燕与石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环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玉升
审 判 员 张真瑜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妮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