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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执字第548号

刘燕与石宝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燕,石宝宏,刘燕,石宝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环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刘燕,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环县人。被执行人石宝宏,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环县人。本院在执行刘燕与石宝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环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翟玉升

审 判 员  张真瑜

代理

审判员  李东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龚妮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