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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3号

张某与息县人民医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息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3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顾腊。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被告息县人民医院。居所地为息县香米贡大道东段668号。法定代表人贾建,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余长春,该院医调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灿华,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顾某诉被告河南省息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顾某、委托代理人王冬梅、被告息县人民医院诉讼代理人余长春、张灿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诉称:2010年6月19日,原告在被告医院出生时因臂丛神经产瘫而先后转武汉儿童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确认被告医院存在过错,息县法院判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但未判处后期治疗费;至今原告又数次到北京治疗,花费用数万元。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补费、营养、差旅等费用共计款59000元整。

被告息县人民医院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损失费用,已经息县人民法院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解决清楚,其单位已支付赔偿完毕;原告诉请的后期治疗费用与被告医院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医院不应再承担任何赔偿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日,原告张某在被告息县人民医院出生,其母顾某在生其时出现“肩难产”,被告医院医护人员没有采取符合“肩难产”的医疗措施,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肩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并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被告在造成原告“右侧肩丛神经上,中干损伤”方面过错参与度为30—50%。2012年9月15日,本院判决被告医院承担除后续治疗费外的一切经济损失款450787.06元整,上诉后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被告息县人民医院一次性赔偿了41万元。2015年2月25日至3月10日、2015年3月24日至4月14日,原告又两次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共住院34天,花医疗费用分别为2595.38元和42399.12元;经该院诊断,原—2—告仍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原告在北京积水潭医院另花治疗费2320.99元。又有北京积医健元医药中心出具的购药款574.10元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辩的原告法定代理人陈述、医疗单据、诊断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两次在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的原因均是“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该损伤与被告息县人民医院的过错存在着一定因果关系,已是不争事实;而且被告息县人民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此次治疗与该医院过错无牵连关系,原告张某的此次治疗费用属于其后续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告医院依其过错程度予以承担;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合理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与本案治疗无关的费用,则不由被告医院承担;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交通、车旅费用单据,仅有部分与本案有关联性,对与本案无关联的费用,依法应不予认定;考虑到原告现为幼童,其治疗损伤时需护理、陪护等情况,应酌情认定车旅费用。结合本案事实,原告各项费用应计算如下:①医疗费47315.49元(2595.38+42399.12+2320.99);②护理费2730元(78元的护理人员日收入标准×35天住院日×1人护理人数);③营养费700元(35天×20元标准);④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35天×50元的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日补助)];⑤车旅费9000元[(250元交通费标准×2人×4次往返数=2000元+(35天×200元住宿标准)=7000元],以上合计共计款61495.49元,被告医院承担其中的一半即30747.75元。被告医院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不应再负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应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息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30747.75元整;

二、驳回原告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后为500元,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200元,被告息县人民医院承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无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林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