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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金良、犹正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蔡金良,犹正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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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266号之一申请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许嘉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英煌。委托代理人蒲建源。被执行人蔡金良,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犹正容,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金良、犹正容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固

审 判 员  于炳焕

代理

审判员  施艳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廖文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