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847号原告何承洪,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何开荣,男,1937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承洪诉被告何开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承洪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承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何承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承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交纳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承洪承担。
审判员 周洪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