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9民初270号原告郭某。被告程某。
原告郭某诉被告程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程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与原告打闹。原告于2015年7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劝说而撤诉。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在原告撤诉后没有任何改变,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原告放弃在被告处的财产,婚生子女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2015)献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5年农历8月24生长子程冲,现随被告生活;于2009年3月15日生长女程雅,现随原告生活。由于近年来原、被告双方不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化。
原告于2015年7月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原告撤诉。撤诉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一直分居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放弃在被告的处的一切财产。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原告提供(2015)献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裁定书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03年结婚后,双方尚珍惜其婚姻,但近年来,双方不再注重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化。原告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均未到庭应诉,被告对自己的婚姻持放任态度故,故应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准予原、被告离婚。为了有利于子女的成长,以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为宜,所以婚生男孩程冲随被告生活、女孩程雅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表示放弃在被告处的一切财产,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程岗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程冲随被告程岗生活、女孩程雅随原告郭林林生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